跳到主要內容區塊
:::

本府原登錄「北港老塗獅-白鶴獅陣」為本縣傳統表演藝術,重新登錄其名稱為「白鶴獅陣」,更正保存者名稱為「雲林縣老塗獅藝陣文化發展協會」,並公告補充認定理由及其法令依據,及廢止原公告之「北港老塗獅-白鶴獅陣」名稱。

刊登日期:2021/5/3
發文日期:2021/4/30
發文字號:府文資二字第1103810223B號
主旨:本府原登錄「北港老塗獅-白鶴獅陣」為本縣傳統表演藝術,重新登錄其名稱為「白鶴獅陣」,更正保存者名稱為「雲林縣老塗獅藝陣文化發展協會」,並公告補充認定理由及其法令依據,及廢止原公告之「北港老塗獅-白鶴獅陣」名稱。
依據:文化資產保存法第91條、傳統表演藝術登錄認定及廢止審查辦法、行政程序法第114條第1項及第122條、文化部109年10月21日文授資局傳字第1093011840號函。
公告事項公告: 文化資產保存法第91條、傳統表演藝術登錄認定及廢止審查辦法、行政程序法第114條第1項及第122條、文化部109年10月21日文授資局傳字第1093011840號函。一、原本府108年11月21日府文資二字第1083813391C號公告「北港老塗獅-白鶴獅陣」登錄本縣傳統表演藝術名稱,重新登錄其名稱為「白鶴獅陣」。
二、原公告保存者名稱為「北港老塗獅」,更正名稱為「雲林縣老塗獅藝陣文化發展協會」。
三、補充認定理由及其法令依據:
(一)保存者熟知並能正確體現「白鶴獅陣」之知識、技藝與文化表現形式。
(二)保存者具「白鶴獅陣」之傳習能力與意願,保存者擁有穩定傳習基地。
(三)「雲林縣老塗獅藝陣文化發展協會」為「白鶴獅陣」之保存團體,具保存者之代表性與適當性。
(四)符合《傳統表演藝術登錄認定及廢止審查辦法》第4條第1、2、3款之保存者認定條件。
四、本公告期間為30日,依訴願法第14條及第58條規定,如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不符本處分者,得自本處分公告期滿次日起30日內,繕具訴願書逕送本府(地址:雲林縣斗六市雲林路二段515號),經由本府向訴願管轄機關(文化部)提起訴願。
附件: